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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16-0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1230日在长沙市天心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立民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5年工作回顾

2015年,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区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围绕“业绩新发展、品牌新提升、管理新理念、队伍新气象”的目标,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依法办案履职,坚持公正司法

立足检察职能,通过办案服务全区工作大局,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和服务。

宽严相济打击刑事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履行审查批捕[1]、审查起诉[2]工作职责,将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作为打击重点。共批准逮捕495624人,提起公诉679902人。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等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符合刑事和解法定条件的犯罪,酌情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对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羁押必要性的案件,作出相对不捕177人,对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作出相对不诉52人。

标本兼治惩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切实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共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724人(县处级干部5人),立案人数上升188%,其中查办贪污贿赂案件1213人、渎职侵权案件511人。开展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抓获1名立案在逃15年的犯罪嫌疑人。着力提高惩防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注重侦查模式转型,逐步实现与纪委联合办案为主到自主单独办案为主,办理上级交办案件为主到办理本辖区案件为主的转变。结合办案开展预防调查4次、犯罪分析3次、警示教育9次。制作预防职务犯罪公益广告在地铁播放,与区纪委联合组织全区科级干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测试,与区委党校联合举办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授课。开展行贿档案查询[3]工作,阻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参与招投标,查询个人和单位行贿档案信息12497人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突出重点开展诉讼监督,促进法律严格实施。加强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通过办案及“两法衔接”[4]工作机制,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立案1217人,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5人,追诉漏罪25笔,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55份。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存疑不捕179人、存疑不诉83人,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无罪不捕2人、无罪不诉3人。设立长沙首个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探索侦查活动监督从事后到全程、从静态到动态、从审查到参与转变。我院在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提出刑事抗诉24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共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诉(上级交办)及违法行为调查、执行监督、督促履职[5]等案件48件,参与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政天心行”评查评议活动。加强刑事执行监督,进一步完善我院自主开发的“社区矫正检察管理系统”软件,以系统化数据和智能化手段确保监督全覆盖无盲区,该系统已在全省推广并在宁夏等外省使用。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请销假制度执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监外罪犯财产刑执行等专项检察活动,共发出检察建议20份、纠正违法通知书11份。全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到我院现场观摩,最高检察院李如林副检察长来我院调研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时予以充分肯定。

二、探索创新机制,落实为民司法

坚持检察工作人民性,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察”。把深化检务公开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便民利民的重要抓手。与检察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建立新闻发言人、信访接待、案件信息公开、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以案释法等工作制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多形式多渠道公开检察机关性质、任务、职权范围、工作流程、执法依据、机构队伍、法律文书、案件程序信息、重要工作部署和活动开展等情况,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案件程序信息1507条,公开法律文书474份,业务科室根据工作职能印发检务公开资料和便民联系卡,方便群众取阅。每两月开展一次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700余名各界人士“零距离”接触检察工作。建立集受理、接待、咨询、查询业务于一体的“一站式”检察服务窗口,换位思考处理每一件来信来访。对确有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涉法涉诉信访人开展司法救助[6],发放救助金9.5万元。适应“互联网+”的要求,开通“天心检察”网站、微博、微信互联互动平台,发布“天心检察”微信18期,在媒体发表宣传稿件300余篇。区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和审议我院检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关爱未成年人,健全联动机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设立捕诉监防一体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办公室,由专门检察人员负责,进一步完善由司法、学校、家长、社会力量携手帮教、法理情综合考量的“阳光护苗”机制。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殊制度规定,通过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司法救助、不公开审理、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犯罪记录封存等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共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3344人,坚持“少捕慎诉”的原则,未采取逮捕强制措施32人,不起诉17人。邀请专家对9名涉罪未成年人父母进行家庭教育培训,司法救助1名受到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帮助4名涉罪未成年人重返校园。办案效果良好,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没有一例重新犯罪,都顺利回归社会。检察日报、湖南日报等媒体予以报道。

办案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应对案多人少的压力,内部挖掘潜力,结合办案人员的能力和工作特点,相对固定分组办理简易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畅通快车道,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与政法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多发性犯罪统一证据标准,对有重大社会影响、复杂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解决因收集证据不全而影响办案效率的问题。办案进度加快,审查批捕结案率100%,审查起诉结案率90%,职务犯罪案件侦结率83 %。由区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制定《长沙市天心区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11类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7],压缩办案时限,简化办案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我院启动速裁程序案件相对普通案件办案时间平均缩短30%,办理最快的案件仅2天审结。对跨年积案进行全面清理,共清结积案69件。

三、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规范司法

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把狠抓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来抓,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按照上级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活动。以典型案件为重点,对司法作风简单粗暴、执法缺乏理性、规避监督制约、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等4大类26项司法不规范“顽疾”,逐个查找原因、确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落实整改责任。深入剖析正反典型案例,核查重点案件,促进转变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水平。

完善规范司法行为内部监控机制。运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所有案件集中管理、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用印,执法办案活动实现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所有执法规范要求变成网络运行的硬约束。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检察委员会集体把关,召开检委会17次,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33件。规范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和保管,一案一台账,每月由案管、纪检监察、财务会同办案部门对当月涉案财物移送、接收、保管、处理情况审核把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共录时长672小时。明晰案件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案件质量的终身责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实施细则,努力减少外界因素对司法办案的干扰。开展法律文书“查错挑刺”、案件质量评查、书记员业务竞赛等活动,从笔录、法律文书等基础工作抓起,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年度执法状况考评位列全市检察系统第三。

自觉接受规范司法行为外部监督。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工作联络,以走访、座谈会、工作汇报会等方式征求意见,认真落实建议批评意见。聘请6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我院特约监督员,邀请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办案过程中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和律师辩护意见,开展律师网上预约阅卷、网上预约会见等工作,方便律师执业,共同推进法治发展进步。重视妥善处理涉检网络舆情,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四、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廉洁司法

坚持以人为本,持之以恒加强队伍政治、业务和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忠诚、担当、干净的过硬检察队伍。

践行“三严三实”,落实“两个责任”。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党总支和支部换届改选,增设3个党支部,建立专门的党建活动室,党员组织纪律意识、模范作用进一步加强。继续聚焦“四风”和司法突出问题,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推进从严治检,守住案子和队伍不出问题的工作底线。作为长沙唯一的基层检察院接受省检察院巡视组的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区纪委全会述责述廉,诚恳接受监督检查,认真抓好巡视和评议意见的整改落实,化压力为动力,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年内省综治民调,我院检察队伍满意度得分位列全市检察系统第二、城区院第一。

重视人才培养,提升专业素能。重视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职业的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传递正能量。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和学习型干警培养,搭建学习平台,选派干警参加各类培训118人次,1名班子成员和1名中层正职到市检察院挂职锻炼,1名干警援疆办案半年。支持和奖励检察理论和实践研究,对全体干警进行新闻宣传、信息调研写作能力培训,开展省级理论研究课题3个,一名干警结合实务撰写的3篇理论文章,在最高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检察调研与指导》权威刊物发表。实行AB[8]工作模式,解决工作忙闲不均,培养“多面手”。引导干警成立5个专业化检察业务团队,加强对专业领域犯罪的研究,培养专家型检察人才。我院继续被评定为省级文明单位、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2起案件获评全省优秀案件。干警记一等功、二等功各1人次,三等功4人次,嘉奖17人次,荣获“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标兵”“全省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

提供发展平台,形成良性互动。对干警的成长进步,党组做到用情、用心、用力,个人倡导励志、奋发、有为。通过人员调整,新提拔3名正科、5名副科、9名中层副职,部门与干警双向选择,调整工作岗位12人,老中青合理搭配,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依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法律职务11人。激发了队伍活力,形成组织培养与个人努力的良性互动。

各位代表,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区委坚强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的结果,是区政府大力支持、区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清醒认识到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检察职能发挥不充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与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关切期待还有差距;检察工作开展不平衡,诉讼监督还需进一步发力;队伍的司法理念、法律素养还不能完全适应新要求,应对司法改革从思想和能力方面准备不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沟通不够,部分群众对检察职能和检察工作还不了解。对此,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逐步加以解决。

2016年工作思路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我院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严格司法、公正司法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 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紧扣解决社会治安治理热点难点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生命财产安全。形成工作合力,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黄赌毒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畅通群众利益表达、参与检察工作、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促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心理疏导、检调对接、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手段化解矛盾,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防止发生极端事件。参与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设和对城乡结合重点地区的整治,妥善处理有执法风险案件,注重在检察环节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推进 “平安天心”“法治天心”建设,加强犯罪预防,深入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开展以案释法和普法宣传,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通过司法办案传递正确价值取向,在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二、 强化法律监督,服务经济发展。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使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成为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调整司法办案中心。加强对知识产权、生产经营的司法保护,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法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深化对发展规律的认识,正确把握和处理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等重大关系。大力加强对资源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深化司法对外交流协作,依法打击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跨区域犯罪,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过程中索拿卡要、履职不力等不作为、乱作为职务犯罪,促进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保障民生的各项重大部署,加大惩治和预防民生领域犯罪力度,既要惩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老虎”,又要惩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蚁贪”,守住民生底线,促进公平共享发展。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下行压力大的背景下,注意把握罪与非罪、法律政策的界限,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办案时机和方法上坚持做到“三个考虑[9]、四个避免[10]”,既“除虫”又“护花”,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 深化检察改革,推进开拓创新。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发挥基层主观能动性,重点在保障公正司法的工作机制改革方面下功夫。继续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对我院检务公开工作的审议意见,创新公开形式,加大对终结性法律文书和执法过程信息的公开力度,持续推进司法民主和阳光司法。积极适应三大诉讼法修改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司法责任和追究,突出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健全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探索律师参与化解、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律师意见进入办案决策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彼此尊重、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重视与代表委员的日常联系和意见建议的办理反馈,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四、 坚持从严治检,培养过硬队伍。

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适应新常态,展现新作为。运用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素材以及现代传媒新手段,加强党性教育和忠诚教育。健全关心关爱、帮扶激励常态化机制,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准则和条例要求,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守住纪律规矩“底线”,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坚持不懈抓好自身反腐败。牢固树立换位思考、文明规范、理性平和、为民便民的司法理念。适应司法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以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提高,从基础抓起,不断提高检察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助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统一思想,开拓创新,乘势而上,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天心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区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       20151230



[1]审查批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诉讼活动。不批准逮捕主要有三种情形:无罪不捕(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相对不捕(犯罪情节较轻无羁押必要不批准逮捕),存疑不捕(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2]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建议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不起诉主要有三种情形:无罪不起诉(不构成犯罪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20121月,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各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

 

[4]两法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20017月国务院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定了“两法衔接”的基本框架和程序。20061月,最高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5]督促履职,是指针对负有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和国有单位,以及负有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有关职能部门,如果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以使国家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

 

[6]司法救助,是指对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2014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颁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

 

[7]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程序。2014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全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长沙为试点城市之一。

 

[8]AB岗,是我院实施的多岗位培养青年检察干警能力的制度。即青年干警现处岗位定为A,参加锻炼岗位定为B,按照A岗为主、B岗为辅的原则,在不影响A岗工作的前提下,青年干警自愿或根据安排参与B岗锻炼,鼓励快速、全面了解和熟悉检察工作,也通过内部调剂解决工作忙闲不均的问题。

 

[9] “三个考虑”,是指查办涉企案件时,办案前充分考虑到运用何种方式不至于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考虑到使用何种手段才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办案后考虑到如何使企业尽可能走出困境。

 

[10]“四个避免”,是指避免影响企业资金流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影响企业形象声誉、避免影响招商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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