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甘某、陈某文等1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西地那非(俗称伟哥)是处方药物,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2021年至2024年5月期间,甘某采购牛大力等中药材磨粉后,添加西地那非药粉,命名为“补肾丸”““补肾粉”,其本人及下线共16人通过微信或在街头、集贸市场等地,以补肾壮阳保健品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高达34万余元。2024年5月,甘某等16人陆续落网,公安机关查获大量半成品、成品“补肾丸”和宣传单。
2024年12月,天心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甘某等16人提起公诉。2025年8月,甘某等1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案例二 肖某亮、高某凯等31人侵犯著作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年至2025年期间,肖某亮、王某等人向高某凯、李某强等多个外省盗印团伙订购盗版书籍,委托盗印“万唯中考”“5年中考3年模拟”“粉笔公考”等中小学教辅资料、公务员考试图书。高某凯等盗印团伙通过各自经营的印刷厂,将盗版书籍印刷好后邮寄至湖南。肖某亮、王某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等地租用民房作为仓库储存盗版图书,并在网购平台注册网店,将盗版图书销至全国各地的中小学生或公务员考生手中,销售金额过千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后果。
2025年,天心区检察院分别对肖某亮等30名犯罪情节严重的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30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六种情形,内容略)
案例三 刘某旺、刘某芳假冒注册商标、陈某等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刘某旺、刘某芳系夫妻,2019年至2023年9月期间,二人购进无牌服装和“Levi’s”品牌的商标,雇佣人员将商标缝合在无牌服装上,再以公司名义将上述服装以90至10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给下线陈某等5人,收取下线的转账150万余元。下线陈某等5人则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将购进的假冒“Levi’s”品牌的服装以每件148元至21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42万余元。2023年9月,民警在陈某位于天心区的仓库中查获标识为“Levi’s”的牛仔裤、短袖等服装共计4064件。
2024年2月,天心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陈某等3名犯罪情节严重的被告人提起公诉,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25年7月,天心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刘某旺、刘某芳提起公诉,2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每一份判决都是对违法者的震慑,每一次打击都是对消费者的守护。天心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聚焦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同时,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务必选择正规渠道,提高警惕、擦亮双眼,留存消费凭证,如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检察蓝始终为您的消费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