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广大女性以专业素养践行使命、实现自我价值,却仍可能面临就业性别歧视、孕期权益受损、职场性骚扰等困境。检察机关可以做些什么?“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我们将结合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三种常见情形进行解读。
一、面对职场性骚扰,检察监督破解立案困境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均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当妇女面对职场性骚扰而出现无法及时立案等情形时,受害妇女可依法向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求助。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可以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过全面调取固定相关证据材料,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法律利剑切实守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二、面对就业性别歧视,检察联合开展专项治理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男性、规定男性优先或实施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

面对用人单位实施的就业歧视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立案调查,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从源头上防范和制止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现象。
三、面对孕期解雇,检察依法支持起诉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除特殊情况外,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当妇女孕期被公司辞退劳动权益受损而未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将通过调查核实后作出支持起诉决定,或联动相关机关开展调解等,助力孕期女职工挽回合法权益。
维权提示:
妇女遭遇劳动权益侵害,可拨打
12338妇女权益保护热线
12309检察服务热线
12348法律援助热线
寻求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