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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业务须知
时间:2020-1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取保候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三、被害人申请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至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四、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2、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

3、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5、申请回避的权利;

6、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7、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8、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9、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10、证明文件知悉权;

11、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义务

1、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2、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3、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4、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五、被害人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控告权;

7、获得保护的权利;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4、接受检查的义务。

六、证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3、控告权;

4、获得保护和经济补助的权利;

5、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6、特殊情况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

7、未成年证人的特殊权利。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并出庭作证的义务;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证词的义务。

七、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二)义务

1、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2、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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