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务指南
机构职能
检察官信息
检察工作报告
检察长信箱
网上答疑
新浪微博
客户端二维码
新浪微博二维码
新浪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视点
【以案释法】电子烟也是烟,无证经营会判刑!
时间:2026-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电子烟在一些年轻人中逐渐流行,被当作戒烟神器或是时尚单品。不少人“电子”二字误导认为电子烟不是烟可像普通商品一样售卖赚钱,殊不知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私自销售电子烟,已经触碰法律红线。

【真实案例】

被告人彭某与被告人贺某系情侣关系。2024年7月起,二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彭某从他人处购进电子烟存放在出租房中,在天心区等地摆摊售卖并发展客户;贺某则负责在网上通过微信销售电子烟以及维护客户。经查,二被告人共计销售电子烟21万余元,获利3万余元。二被告人经天心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均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1.电子烟是“烟”,不是普通商品。2022年《电子烟管理办法》施行后,电子烟与传统卷烟一样,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品。经营电子烟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无证销售即属违法。

2.朋友圈、摆摊卖电子烟同样违法。不要误以为倒卖电子烟只是普通副业,“熟人交易”“摆个地摊”就能逃避监管,这是严重的法律误区。电商平台、社交软件、街边摊点上的无证销售行为同样是打击重点。一旦构成非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莫因“来钱快”走上犯罪路。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本是年轻情侣,因贪图利益无证经营电子烟,最终双双获刑,违法所得也被全部没收。从事烟草零售的经营者,务必依法向烟草专卖部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规经营。

4.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非法电子烟多为“三无产品”,烟油成分不明、质量堪忧,对身心健康危害极大。请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发现无证销售等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版权所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湘府中路298号 邮编:410004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中文域名备案号:湘ICP备2025141166号
、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