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务指南
机构职能
检察官信息
检察工作报告
检察长信箱
网上答疑
新浪微博
客户端二维码
新浪微博二维码
新浪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视点
【以案释法】“知识”用错领域,“摸金校尉”终陷法网
时间:2026-05-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天心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倒卖文物案,经天心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因犯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以上图片由AI生成)

周某一名民间文物爱好者,长期热衷研究长沙本地老城区历史地理民俗遗存。2024年8月,周某结识文物爱好者的常某(另案处理),二人一拍即合,在天心区湘江边一处工地私自探测、。在反复探测、挖掘过程中,二人成功挖出一方古砚台7.5万元的价格,转手出售给外省买家蔡某。

公安机关在办理浏阳市一起文物被盗案时,发现了周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并从卖家蔡某处追回了涉案砚台。经专业机构鉴定,该砚台为民国时期文物,属于出土文物。目前,涉案砚台已被移交博物馆收藏。

检察官温馨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埋藏的文物。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虽放宽了民间合法文物的交易门槛,但出土文物和来源不明的文物一律禁止买卖。广大文物爱好者切勿借“探宝”之名行牟利之实,切勿误读法律新规,交易时务必核验文物来源与权属,自觉远离非法文物交易,共同守护国家文化遗产。

 
 
版权所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湘府中路298号 邮编:410004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中文域名备案号:湘ICP备2025141166号
、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