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当前,各类网络类违法犯罪频发,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一
2024年9月,被告人洪某明知上线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其接送电话卡,并于10月招募陈某、周某组建助诈团伙。该团伙使用上线提供的设备及他人实名电话卡,架设GOIP设备,为上线诈骗团伙隐藏身份、拨打诈骗电话提供便利。该团伙流窜于武汉、惠州、深圳及长沙等多地作案。经查实,该团伙涉及11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95万余元,累计获利7万余元。
2025年5月22日,被告人洪某等3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
2024年3月,被告人李某因经济拮据,通过微信结识上线,在明知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前往内蒙古用自身身份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及U盾并邮寄给上线,为诈骗资金转移提供便利。经查实,该账户资金流水累计948万余元,其中天心区被害人廖某被诈骗80万元,其中50万元转入该对公账户。李某个人非法获利3000余元。
2024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因犯帮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三
2023年3月,被告人杨某明知上线胡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赚取好处费,帮助其招募话务员,按上线提供的名单和话术,冒充电商联盟、牛奶客服拨打电话,以送礼品为诱饵套取被害人收货信息,并将被害人信息转卖给上线获利。经查实,被害人周某被其招募的话务员拉入诈骗群,刷单被骗2.9万余元。杨某及其话务员累计非法获利1.5万余元,杨某个人获利5400元。
2023年7月31日,被告人杨某因犯帮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三起案例分别涉及GOIP助诈、电话引流、对公账户助诈三种帮信情形,清晰展现了此类犯罪的隐蔽性与危害性。天心区检察院将持续保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网络类违法犯罪。在此呼吁广大群众提升自身网络安全防范意识,警惕各类诈骗陷阱,坚决杜绝各类助诈行为,知法守法,共同守护安全清朗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