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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耳光、捶打胸口!长沙业务员与人合伙倒卖手机套现,竟被暴力抢劫了两次
时间:2018-06-26  作者:彭伶俐 孙百灵  新闻来源:政工室  【字号: | |
    打耳光、捶打胸口,甚至被强迫浸泡在水库中 …… 一名从事手机分期业务员与人合伙倒卖手机套现,没想到之后竟被这一拨人以暴力方式抢劫了两次。

    抢劫他的这伙人都是 20 多岁的小伙子,这种 " 来钱快 " 的方式使他们尝到了甜头,以苏某某为首,他纠集多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了现金和手机共计 28000 余元。

    经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公诉,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苏某某等人犯抢劫罪,其中苏某某获刑 8 年。

苏某某等人不服上诉,认为第一次的行为应该是敲诈勒索。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因分期业务起纠纷被抢劫

    2016 年 4 月,苏某某以贷款购买手机为由,找到从事手机分期业务的尹某和王某商量倒卖手机套现。在尹某负责联系贷款公司后,苏某某以零首付、分期 12 个月还款的方式贷款 4288 元购得一台苹果 6 手机。之后王某将手机以 3700 元转卖,分给苏某某 2000 元,并约定其与尹某责偿还前 3 个月的贷款(每月 400 元),之后的还款则由苏某某负责。王某等人认为苏某某没有还款意向及能力,故未履行允诺的还前 3 个月贷款的事宜。

    因未按约定还款,苏某某找尹某索赔。尹某为推脱责任称自己也是在王某手下做事,要其找王某赔偿。2016 年 9 月,苏某某纠集陈某等几人将王某挟持上车。车上,王某承诺给苏某某 1000 元还款,苏某某未同意并恐吓他。后来王某说给其 300 元,其依旧不同意并以车内有刀棍等工具予以威胁。最终在王某向他们转账 5000 元后,苏某某将其放回了家。在分给同伙 1300 元后,苏某某将余款挥霍,并未用于还款。

尝到甜头后多次抢劫

    尝到了来钱快的甜头,10 月中旬一个晚上,通过尹某提供的地址,苏某某等人再次将醉酒的王某挟持到长沙郊区一水库旁,并采取打耳光、捶打胸口、逼迫其浸泡在水库中的方式威胁要其交出 2 万元。因王某没有钱,苏某某等人一直挟持他不放。次日,还将王某带到了跳马镇的山里,再次以打耳光等暴力方式索要钱财。最后王某在向朋友借钱后共向苏某某等人转账 7980 元。苏某某取到钱后,才将王某放回家。这次,苏某某分了 2000 元给同伙。

    10 月底,苏某某再次联系尹某。尹某因知道王某被挟持殴打的事情,为自己能脱身,便向其提供了同事方某的联系方式,并称 " 方某比较有钱,可以像搞王某一样搞些钱 ",并主动告知如何找到方某的方法。苏某某纠集同伙按照尹某提供的方法,假装找方某办手机分期业务将其骗出后,强行将其拖上车带至水库一带。途中,苏某某等人要方某交出 5 万元,方某拒绝,他们便对其暴力相向,还拿出匕首威胁他。到达水库后,苏某某等人继续胁迫方某交钱,并用绳子将其捆绑,推到水库中浸泡 10 余分钟。最终,方某转给苏某某 11228 元。次日凌晨,苏某某等人挟持方某至某寄卖行,强行将其手机以 3700 元卖出。钱财都被几人挥霍。

   该案因方某报案案发。2016 年 11 月 1 日,尹某在得知周某等人被抓后,打电话通知苏某某,并转 800 元给他作逃跑费用。11 月 11 日苏某某等人被抓获。

6 人因犯抢劫罪获刑

    该案经过一审开庭审理,法院认可了检察院的全部指控,判决苏某某等 6 人犯抢劫罪。其中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2 万元。苏某某认为其第一笔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对定罪量刑有异议提出上诉。

    承办检察官介绍:虽然以暴力相威胁有时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之一,但也是胁迫性抢劫罪的主要手段,区分两种罪名的主要点在于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被害人有相当程度的意志自由和人身自由;而胁迫性抢劫罪的被害人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当场的威胁,受到精神压制或人身自由限制,不能也不敢反抗。本案中苏某某等人将王某、方某 2 人押上车,完全限制了被害人人身自由,且以殴打、刀棍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里,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应依法定性为抢劫罪。

    2018 年 5 月 7 日,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苏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维持对苏某某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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